慶云法院調解員悉心調解再續(xù)母女情

慶云法院調解員巧用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

悉心調解再續(xù)母女情

德州新聞網訊(記者董建新通訊員劉立民)近日,慶云縣法院嚴務法庭成功調解一起子女撫養(yǎng)糾紛案件。

該案中,周某與王某均是再婚,二人婚后生育了女兒小王。起初,一家人生活和美,但日漸增加的生活壓力讓夫妻感情逐漸出現危機,由最初的爭吵最終走向離婚。之后,小王隨父親去了千里之外的黑龍江生活。

今年1月,王某突發(fā)疾病離世,丟下不滿十周歲的小王和八旬的奶奶相依為命。然而,年邁的奶奶自理尚有不足,哪有精力再撫養(yǎng)一個孩子。為了讓孩子獲得生活保障以及足夠的教育教導,小王的奶奶隨即與周某取得聯系,希望她能夠撫養(yǎng)孩子,但周某表示,自離婚后她一直撫養(yǎng)著與第一任丈夫生育的女兒,也沒有能力再撫養(yǎng)一個孩子。

無奈之下,小王的奶奶只得尋求法律幫助,以臨時監(jiān)護人身份向慶云縣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由周某直接撫養(yǎng)。法院受理該案后,認為此案系家事糾紛,不適合用法律強制力去實現,于是安排擅長調解家事糾紛的嚴務法庭調解員張景良介入。

張景良認真分析雙方家庭的撫養(yǎng)基礎,最終認為由周某撫養(yǎng)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。為了促成調解,張景良多次上門,耐心細致給周某做思想工作。張景良表示,小王的奶奶已年過八旬,身體條件和經濟條件都不足以撫養(yǎng)孩子。周某雖然現在經濟生活有一定壓力,但母女親情是不會因任何困難割舍的,并且根據1月1日生效的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第20條規(guī)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,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,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。公安機關、檢察院、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,如果發(fā)現未成年人的父母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,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,可根據情況予以訓誡,并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。

見周某態(tài)度有所松動,張景良趁熱打鐵,表示王某去世后,小王一直沒能上學,當務之急是解決孩子的受教育問題,不能以任何理由耽誤孩子教育,否則法院有權依照法律規(guī)定采取強制措施,小王的伯父也自愿分期給付孩子一定的經濟幫助。最終經過不懈努力,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,周某同意撫養(yǎng)小王。

鑒于疫情原因,該案大量調解工作均通過網絡進行,最終在確保核酸檢測安全的情況下,小王由伯父帶領來到慶云。母女見面相擁而泣,久久不肯松開,在場工作人員也都濕了眼眶。

事后,張景良表示,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填補了對未成年人教育保護的法律空白,給司法調解工作提供了強大的后方支援。慶云縣法院成功運用《家庭教育促進法》調解本案成功,為今后調解和審理涉未成年人撫養(yǎng)教育糾紛提供了較好的遵循和借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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